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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

日期:2020-07-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9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7月3日发布公告,清晰资源税有关问题履行口径。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出售额,依照纳税人出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认,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计入出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许其他合法有用凭据的,准予从出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许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许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送费用、建造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交纳资源税的景象,包含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财物交换、捐献、偿债、资助、集资、出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许连续出产非应税产品等。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出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许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出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能够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其应税产品出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均匀出售价格确认。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均匀出售价格确认。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出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本钱利润后确认。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认。

组成计税价格=本钱×(1+本钱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本钱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认。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认。

应税产品的出售数量,包含纳税人挖掘或许出产应税产品的实践出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交纳资源税景象的应税产品数量。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出售或许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出售的,在核算应税产品出售额或许出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许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精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许购进数量,未精确核算的,同时核算交纳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挖掘地或许海盐的出产地交纳资源税。海上挖掘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税法实施后持续履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公告: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在50%的税额起伏内减征资源税。

——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挖掘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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