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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日期:2020-07-03

如何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本年的社保缴费担负?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副司长王发运29日在新一期税务讲堂视频中具体讲解了有关方针。

据了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来印发《关于延伸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方针施行期限等问题的通知》,包括延伸阶段性减免方针施行期限和2020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持续履行2019年规范、允许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两项新方针。

王发运说,对中小微企业实行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方针,履行期限延伸到2020年12月底;对湖北省以外省份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方针,履行期限延伸到2020年6月底;对湖北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方针,履行到2020年6月底。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持续履行2019年规范。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持续履行2019年缴费基数下限规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王发运说。

以个人身份参与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敏工作人员,2020年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持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核算;对2020年度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挑选。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法参与三项社保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用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方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持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目前,全国有18个省份和3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社保费由税务部分担任征收。王发运提醒,各地延伸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方针施行期限施行办法和操作流程存在一定差异,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要重视了解本地施行办法,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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